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85553号“TRANSITLIN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39号
申请人:北京蓝睿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方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5553号“TRANSIT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0781号“TRANSIT”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350号“TRANSIT”商标、第11038629号图形商标、第33745515号“奕翔集团”商标、第33737697号图形商标、第176738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