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53574号“最高分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973号
申请人:北京最高分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3574号“最高分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2511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582号、第15688727号、第10049459号商标在呼叫、图形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