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RINZ Kinema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44299号“PRINZ Kinema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72号

       

      申请人:普林茨运动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4299号“PRINZ Kinema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3464号“翔明科技 XIANGM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76165号“Pri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96149号“LONG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69035号“广飞GUANG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76614号“Pri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23235号“常川CHANG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415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725840号“FRESCO LO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796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814944号“汇诚智杰huichengzhi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五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2类、第19类全部商品及第42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INZ Kinematics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的“电动开门器;电动关门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的“车门;车辆座椅;汽车引擎盖;运载工具用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全部商品、第42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商品及第12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