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38309号“翎鳴書院Ling Ming Shu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60号
申请人:深圳市翎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8309号“翎鳴書院Ling Ming Sh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54755号“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翎鳴書院Ling Ming Shu Yuan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