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7418301号“聲谷VOLCE PAR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讯飞丝路声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18301号“聲谷VOLCE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1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光纤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传业务;电话业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服务产业基地介绍;
2、相关媒体报道等;
3、复审商标的宣传资料及领导视察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对于被申请人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
4、相关宣传册;
5、产业基地介绍;
6、媒体报道;
7、相关简介及办公用纸;
8、政府文件;
9、录像视频;
10、商标授权书等。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光纤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传业务;电话业务”服务上,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在“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光纤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传业务;电话业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相关活动现场照片及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部分宣传册及相关介绍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作为产业基地在组织会展等服务上进行了商业宣传使用。而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电视播放、光纤通讯等,结合全部在案证据,既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部分报道亦无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38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