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49291号“CICA X HYAL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35号
申请人:薇缔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9291号“CICA X HYA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0355号“1469035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21702号“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号《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ICA X HYALON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