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6576号“适宜居SHIYI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58号
申请人:衡水江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06576号“适宜居SHIYI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7433号“适怡居”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陈列架;美容柜(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适宜居”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适怡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