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99101号“天基朗诺 TIANJILANGN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14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基朗诺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9101号“天基朗诺 TIANJILANG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0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63284号“天兴冠业 TIANXINGGUAN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86736号“富泰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52710号“TAYCHIP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61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25268号“TIANFA PHOTO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