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75752号“Ai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15号
申请人:链韵物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752号“Ai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7295号“ai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30810号“AI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ILA经营网络图、各分中心联系方式、经营办公租房合同、办公场所照片;AILA平台及产品介绍手册;AILA全球创始成员发起协议;其他商标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iLa”与引证商标一“aila”在字母认读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二“AIIA”在字母认读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