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EUTROGENA SKIN 36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72511号“NEUTROGENA SKIN 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42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511号“NEUTROGENA SKIN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59170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51964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47680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743870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60139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629614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在线词典对“NEUTROGENA”、“SKIN”的中文解释;相关裁定;从互联网打印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从互联网打印的“NEUTROGENA SKIN 360”皮肤扫描仪产品介绍页面;从京东官网打印的“NEUTROGENA SKIN 360”皮肤扫描仪产品销售页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