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703997号“MULLER FILTER
M(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83号
申请人:N.D.R.DI NOTA MARCO & C.S.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703997号“MULLER FILTER M(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1895号“MULLERBEM及图”商标、第32053033号“mu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申请书、引证商标二商标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