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63094号“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88号

       

      申请人:武汉本初子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3094号“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9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判例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鹿大药房ZHILUDAYAOFANG及图”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