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17036号“EVCAR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81号
申请人:帕莱福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036号“EVCAR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6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02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45729号“百巨BAI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76572号“长远天地CHANGYUANTI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56195号“长投高科Changtougao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575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22826号“飞翼集团FENY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VCARGO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