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0261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80号 - 申请人:莫斯控股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026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80号

       

      申请人:莫斯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2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1923号“美無约束MEIWU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39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6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官网首页、主营产品页、广告宣传、展会照片等光盘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4月20日第169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