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56279号“昊邦盾 HAOBANGD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74号
申请人:广州昊邦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6279号“昊邦盾 HAOBANGD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4658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51480号“HUIMA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18009号“HongChangRun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00576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449185号“环照 HUAN ZHAO 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