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润泽壹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34329号“润泽壹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64号

       

      申请人:贵州毛家壹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4329号“润泽壹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933号“润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润泽壹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