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全能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78534号“全能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24号

       

      申请人:闵全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8534号“全能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7747号“全能之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6022号“全能星宝贝成长特训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85132号“全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网页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能之星”,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