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18834号“I译课堂CLA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58号
申请人: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8834号“I译课堂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9985号商标、第32087106号商标、第121824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译课堂”与引证商标一“译堂课”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