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酒坊元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2439号“十八酒坊元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97号

       

      申请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2439号“十八酒坊元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已由衡水老白干营销有限公司转让至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3452号“十八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