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MILY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00432号“EMILY&NOA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16号

       

      申请人:威尔海姆约翰迈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0432号“EMILY&NO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44810号“EMILY&NO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抄袭复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该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书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MILY&NOAH”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包、伞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