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637601号“智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小玲
申请人因第14637601号“智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49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秤;电子信号发射器;空气分析仪器;感应器(电);电器联接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传感器;电锁;电门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采购合同;
3、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秤;电子信号发射器;空气分析仪器;感应器(电);电器联接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传感器;电锁;电门铃”商品上,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在“秤;电子信号发射器;空气分析仪器;感应器(电);电器联接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传感器;电锁;电门铃”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书,该证据显示深圳市东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将“智擎”品牌授权给中合信泰(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但该证据未体现被申请人。证据2的采购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合同内容里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亦无票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证据3的发票内容亦与本案复审商标指定商品无关。故,综合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秤;电子信号发射器;空气分析仪器;感应器(电);电器联接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传感器;电锁;电门铃”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