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金展中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6328731号“金展中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永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金展国际珠宝广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28731号“金展中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85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文件复制;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
      2、相关购销、代销合同及发票;
      3、租赁合同;
      4、广告宣传合同及收据;
      5、申请人开通企业电话业务协议;
      6、申请人网站及域名证书;
      7、宣传推广照片;
      8、申请人部分产品图片、企业经营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且申请人提供的许可北京金展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授权日期为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但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9月。该多份类似证据,被申请人对该类似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实际使用图片;
      3、代销合同、出库单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文件复制;会计”服务上,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在“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文件复制;会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合同,申请人授权北京金展世纪文化公司、维美维尚公司、馨美丽营销部使用复审商标。该证据中被授权人北京金展世纪文化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1日,而商标授权书签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不符合商业惯例。证据2中的代销合同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部分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显示内容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亦无关联,无法证明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4的广告宣传合同是北京金展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其商标做户外广告,与本案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无关。证据5的电话业务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服务,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的域名证书与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无关。证据7、8为相关介绍及图片等资料,该组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未体现商标或日期,亦无其他票据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故,综合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文件复制;会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