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22024号“蒙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07号
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2024号“蒙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由中文“蒙盐”构成,考虑到申请人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指定使用商品为“食盐”等商品,且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