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ENGK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72312号“MENGK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94号

       

      申请人:成都梦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2312号“MENG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3521406号、第59344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差异,销售渠道、场所、行业领域不同,并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