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国贵山 GUOGUIS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42706号“国贵山 GUOGUIS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79号

       

      申请人:泰安市云泰山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2706号“国贵山 GUOGUI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含有国字,但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国贵山”及对应拼音“GUOGUISHAN”组合而成,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