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585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07号
申请人:小活羊(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8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8047号“草原兴发羔羊哥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予以并存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9247号“老杨的高氧羔羊O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请求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已出具《请求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认定共存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