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83715号“VIMICRO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10号
申请人:北京中星微人工智能芯片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3715号“VIMICRO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6360号“中星微VI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6362号“中星微VI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6364号“VI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02763号“中星微VI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48704号“VIMI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59398号“VIMICRO IN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人为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共存。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且几方商标有所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且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