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平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67469号“平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93号

       

      申请人:平安众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7469号“平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648号“平安 PINGAN A”商标、第3688367号“平安”商标、第3789482号“平安 A及图”商标、第6974803号“平安”商标、第14532261号“平安”商标、第15696545号“平安”商标、第15997360号“平安 Net及图”商标、第16316173号“平安 WIFI”商标、第16316525号“平安 Net”商标、第16317414号“平安 Net及图”商标、第17329814号“平安证券 PING AN SECURITIES”商标、第17329898号“平安证券 PING AN”商标、第22201355号“平安社区”商标、第22789606号“平安”商标、第28783318号“平安”商标、第35038894号“平安π”商标、第14487034号“平安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七至十二、十五至十七所有人均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在第42类服务上4220类似群中的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经调查,未发现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上提供“平台即服务(PaaS)”和“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3月20日、引证商标十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7月6日、引证商标十六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1月6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质量评估;撰写科技文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体系认证;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平安”与引证商标一、三、七至十、十六的独立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十四、十五的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在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十七文字显著部分同为“平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