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云端财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68655号“云端财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83号

       

      申请人:北京云之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68655号“云端财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64960号“云端药师”商标、第22283747号“云端数娱”商标、第29615623号“云端市政及图”商标、第32006381号“云端”商标、第9913785号“云端游戏”商标、第13560481号“云南云端药业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22283736号“云端数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或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电栅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云端财务”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簿记;成本价格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会计;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文字构成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云端财务”用在指定的“会计;簿记;成本价格分析”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