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771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37号
申请人:深圳市佩雅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7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5693号“海捣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95752号“海捣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8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62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22786号“PROUD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445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质量控制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四、六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