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6758号“BOR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8725号重审第0000001932号

       

      申请人:BIG BAN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9872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66758号“BOR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0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9187282号“宝人 BO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