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诚百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164134号“华诚百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0599号重审第0000001931号

       

      申请人: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10599号《关于第28164134号“华诚百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7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104851号“华诚精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