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352018号“SUN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1729号重审第0000001929号
申请人:浙江浙大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21729号《关于第27352018号“SUN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45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520425号“SUNN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兽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