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907650号“OM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9513号重审第0000001927号

       

      申请人:欧魅普赛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49513号《关于第27907650号“O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1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6367308号“OMP”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防火服、耳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声音传送装置、头戴式耳机商品上的注册,故上述两项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安全网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声音传送装置、头戴式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