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y Grundfos P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528927号“by Grundfos P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3435号重审第0000001901号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3435号《关于第23528927号“by Grundfos P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76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29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278248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六已经商评字(2019)第15509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
      2、第4321597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1608号“P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39233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77114号“P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927870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40296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41100号“夏之春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545971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559365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2711214号“P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泵(机器);离心泵;真空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向我局申请复审。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泵(机器);离心泵;真空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泵(机器);离心泵;真空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泵(机器);离心泵;真空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第7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引擎;泵(机器);离心泵;真空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