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31319号“DQ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16号
申请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1319号“DQ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28161245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09877号“MI·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