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21146号“国际慢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12号
申请人:南京国际慢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1146号“国际慢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7138号“慢之城 SLOW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16735号“国际E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8483号“国际慢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裁定书、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7月15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6172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文字“慢城”与引证商标二认读文字“慢之城 SLOWCIT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又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