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93178号“泰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64号
申请人:梯瓦制药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3178号“泰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1954号商标、第19031301号商标、第21014158号商标、第25236913号商标、第290523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商谈商标转让、共存等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宣传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不同主体,且申请人尚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泰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科学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得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