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823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32号
申请人:华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6547号商标、第22829737号商标、第32117309号商标、第298134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均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维修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招牌的油漆和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招牌的油漆和修理;燃烧器保养与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