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源本农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30306号“源本农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17号

       

      申请人:桂林源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0306号“源本农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0827号“原本茶人  YUANBENCHA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88885号“源本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茶”等部分核定商品上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书、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85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1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4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889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茶”商品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9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