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贵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03286号“贵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99号

       

      申请人:王暖波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牌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3286号“贵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29276号“牛栏山贵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122600号“贵宾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贵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贵宾”商标获得荣证书、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文字“贵宾”,且无其它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