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20963号“邓氏牛磨王 DENG SHI NIU
MO W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93号
申请人:邓文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0963号“邓氏牛磨王 DENG SHI NIU MO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16863号“石磨坊 SHIM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2401号“石磨坊SHIMO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10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