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059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17号 -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05950号“Ce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1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950号“Ce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3655号商标、第26774011号商标、第11570391号商标、第65996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发展历史、纳税证明、世界500强排行榜、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仅中间一个字母差异,与引证商标三、四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耳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