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16744号“奥讯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15号
申请人:天津市奥讯通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6744号“奥讯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01973号商标、第36206147号商标、第23337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奥讯通”与引证商标一“澳讯”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者并存使用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