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490566号“MPP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26号
申请人:广州宝之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0566号“MPP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603号商标、第5372584号商标、第43868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5月27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经续展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加速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加速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化的运载工具引擎分析仪、运载工具刹车测试仪、运载工具变速器测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加速计、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