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397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696号
申请人:畅怀旅游(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9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72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78790号“SIGMA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82647号“大唐双双 datangshuangs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93885A号“蜀西长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58107号“宇恒供应链 SKY 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10889号“紫云天 ziyu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37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35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2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093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材料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会计、复印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七、八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