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16158号“FR5E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38号
申请人:江阴市达菲玛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义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6158号“FR5E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7829号商标、第10543933号商标、第10543943号商标、第318136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5月20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部分驳回注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经续展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