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229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39号
申请人:成都泰和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2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9683号商标、第16451052号商标、第27379324号商标、第24974458号商标、第4298110号商标、第5772577号商标、第93570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