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50517号“校花串串香火锅XiaoHuaChuanCh
uanXiangHuoG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51号
申请人:康小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0517号“校花串串香火锅XiaoHuaChuanChuanXiangHuoG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47922号“校花704CAMPUS·SELF-RELIANCE·HAPP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校花”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校花”,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