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34556号“金奇艳兰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588号
申请人: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4556号“金奇艳兰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艳兰牌”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同时对“金奇”享有在先商号权利。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6997号“金奇艳兰牌 JINQIYANLAN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结果确定后审理本案。“艳兰牌”经过持续使用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检验报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金奇艳兰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金奇艳兰牌”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7日